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9-06-22 阅读: 次
《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养犬人及携犬人应当遵守相关七项规定,包括:
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证》,并应当避让行人;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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