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的宠物”应该怎么管?

更新时间:2019-06-22 阅读:
记者谢丹 

  一边是越来越多的抱怨,一边是管理乏力的现实!“任性的宠物”成为一道难解的题。

 

  更多的人开始呼吁法律介入,一方面争取获得强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寄望于通过提高宠物主人“任性成本”,以快速高效解决矛盾。6月20日,本报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市政协委员、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寒鸣,就“任性的宠物”应该怎么管这个问题,进行更深层次探讨。

 

  拥有公众人物和法律工作者双重身份的邓寒鸣一开始就提出问题核心:尊重养宠物者的选择,这是他们的权利;但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影响他人生活,同样应该是共识。

 

  记者:我国现阶段宠物饲养管理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是怎样一个情况?这与当前一些宠物主人的“任性”是否有关系?

 

  邓寒鸣:我国在宠物饲养管理方面缺乏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规制的动物仅仅局限于野生动物和实验动物,宠物类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也正因为如此,不少人认为饲养宠物是自己的权利,怎么饲养是自己的自由,不应该强加管束,对地方政府出台的宠物相关管理规定,不能自觉遵从。而且随着宠物需求市场不断扩大,很多宠物经营场所存在不规范、不安全、不卫生的情形,监管难度大。

 

  记者:除了宠物饲养管理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是否有其他法律对宠物惹出来的麻烦有所涉及,对本次我们讨论的话题有多大的参考价值?

 

  邓寒鸣:饲养宠物是人们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明确宠物饲养者的义务。从法律角度来看,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法律中有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就专门规定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者应该承担的责任。

 

  但这些法律都是从较大范围来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并且这一类法律规定都是在事后进行补救,其更加着重于补偿性,而非预防性。

 

  而我们要讨论的恰恰是事前部分,即通过制定规章、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来规范饲养管理宠物,明确宠物饲养者的义务,避免发生宠物扰民、伤人等不和谐的事情和事故,防患于未然。

 

  记者:从我们采访了解的情况看,衡阳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即使想管也无执法权;《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赋予了城管执法部门对宠物饲养人部分执法权,但又存在执法覆盖难、执法取证难等情况。对此您怎么看?

 

  邓寒鸣:他们所面临的情况确实是客观存在的。现阶段,宠物饲养者的违法成本较低。宠物活动范围广,其违法不易被发现,宠物饲养者容易产生侥幸心理。

 

  由于执法权限的限制,拥有执法权的主体相较于执法相对人来说毕竟占少数,因此产生执法覆盖难的问题。在短时间内大量增加执法者数量,也不太符合实际。因此,建议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宠物管理,虽然社会主体没有执法权限,但是可以通过劝阻、取证等方式,助力执法主体来管理。

 

  记者:目前,《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仅仅对宠物随意拉撒的问题有所涉及,但公众所不满和投诉的问题还包括扰民、伤人等问题,并对宠物依法登记、管理提出更多要求。请您从法律工作者角度谈谈,条例增加更多具体宠物管养条款的可行性、必要性。

 

  邓寒鸣:从衡阳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获得了地方立法权等情况看,增加、完善更多饲养管理宠物的相关规定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但问题可能还是在于落地见效,谁来执法,怎么执法,如何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等都是系统性问题。

声明:酷宠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
上一篇: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下一篇:建立大数据管理对于改善宠物生态环境至关重要
相关文章
选宠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