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彻底变更,从全面禁止食用开始

更新时间:2020-02-25 阅读:
原标题:南财快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彻底变更,从全面禁止食用开始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此决定因应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法律规范。 

在内容上,《决定》包含三个主要部分: 

第一,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规范。这种强化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强化执法,不可否认出于习惯传统、经济利益等因素,之前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决定》希望能够改变之前的这种局面;其二是处罚加重,加重处罚区别于从重处罚,后者是在既有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刑罚,而加重处罚则是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量刑幅度以上实施处罚。因此这种加重处罚,在本质上是对现有法律规范的修订,是只属于立法机关的权力。但《决定》中并没有详细说明“加重处罚”的具体措施,还需要全国人大相关机关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尽快完成对《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修订。在这种意义上,《决定》只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之前的暂时性政策措施。 

第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第2条分为两款,第1款规定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第2款规定了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对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交易和运输。可以说从根本上禁止了现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交易和食用行为。本条应该视为本次《决定》的核心内容。全面禁止对野生动物的食用和交易行为在之前的法律法规中并不存在,是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根本性改变。但想要贯彻此项规定还有几点疑问:其一,何为“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仅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决定》第2条第1款的禁止食用的内容除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还有“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但对其具体内涵并未明确指明,这便造成了具体适用上的模糊。虽然从反面来解释,《决定》第3条规定了家畜家禽的内涵,即“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那么野生动物是不是就包括了所有未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还需要立法部门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如果立法部门赞同这种反面解释,就意味着我国实质上采取了食用动物白名单制度,即只有列入白名单的陆生动物才能够交易和食用,其他陆生动物,即便是人工繁育、人工饲养,都禁止食用,可谓空前严格。其二,违反了《决定》内容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具体来说,《决定》第2条的禁止性规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无论其是野生还是人工饲养,二是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生长的野生动物。两项禁令的对象并不一致,对于处罚的依据肯定也不尽相同。但具体处罚的依据究竟为何?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外,是否还包括《食品安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应禁止陆生动物食用、交易的条款,还需要相关机构进一步的明确。 

第三,出于公共利益对野生动物进行的非食用性利用,应当严格审批和执行。

这主要针对科学研究等目的,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自不必多言。


《决定》作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紧急修订,其标志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其以完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最为显著的标志,并结合其他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全面加强。应当说,野生动物保护规范的加强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而现实也表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对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应当承认,在我国食用野生动物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并因此形成了巨大的产业链和利益关系。而新冠疫情的发生为这种社会旧习敲响了丧钟,教育了民众,也形成了相应的社会氛围,此时推进此项改革恰逢其时。但改变民众的广泛认知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时间的教育引导。希望这一举措不会因为疫情的结束而放松。另外,想要彻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也要对现有的利益相关方做出妥善的处理。尤其是人工饲养普通“野生动物”的养殖者,其在法律修改以前,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却因为《决定》而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这一方面是对法律的尊重,不应让人因为守法而遭受损失;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有些养殖户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养殖户,会因为《决定》而导致生活陷入困苦,国家和政府应当主动帮扶其转型,度过难关。有专家建议针对养殖户的损失,可以效仿1998年国家停止天然林采伐后,政府以不同方式给予补贴扶持的方式解决,颇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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